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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2019-04-02    来源:中国网生活    

近日,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彰显了兴隆县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6月19日,兴隆县法院对原告张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因高某某将原告之子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379.57元。由于高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9月12日,兴隆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向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高某某妻子康某签收),但高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兴隆县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司法拘留后,执行干警进一步向高某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可高某某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案件移送起诉后,面对强大的法律威慑,2018年11月28日,高某某妻子主动向法院履行义务,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13万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实施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妻子给付了执行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该案的判决充分发挥了刑事制裁措施在保障司法秩序、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执行工作权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兴隆县法院将以重拳打击拒执罪作为破解案件执行难的重要抓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王菲)

[责任编辑:郭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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