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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兴隆县法院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

2019-03-14    来源:中国网生活    

3月13日,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公开判决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兴隆县平安堡镇郝家庄村插签沟组织工人占用林地非法开矿。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17.9亩,被占林地内林木已完全灭失,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山,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全力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兴隆县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不断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释放司法刚性威力,让人民群众生活拥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王菲)

[责任编辑:郭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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