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9日中午,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未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从桃源县漆河镇墟场沿省道306线公路驶往常德市城区。12时38分许,当车行至桃源县陬市镇酒某村组下坡路段时,因刘某在驾车时玩手机微信,视线离开路面妨碍安全驾驶,导致其所驾车辆撞到道路右侧边缘的行人黄某,造成黄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4月21日,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刘某的近亲属支付黄某安葬费1万元。2018年8月29日,刘某与黄某的近亲属达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其在驾车时玩手机微信,视线离开路面妨碍安全驾驶,导致其所驾车辆撞到道路边缘的行人,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在明知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保护交通事故现场、不对被害人采取施救措施、不报警,并驾车逃逸,意图逃避法律追究及赔偿责任,应认定其系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罗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