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邵某曾多次盗取他人财物被拘役,但并无悔改之心,继续实施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伙同刘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二人在城区驾车行驶的同时对住宅小区进行观察,为实施盗窃做准备。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邵某、刘某将车停放在宽城满族自治县某购物广场店停车场,后二人来到某小区4号楼,先后潜入到郑某和石某家实施盗窃,且在石某家卧室床头柜中盗得黄金佛像挂坠1个、银项链3条,后二人驾车离开宽城。
该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邵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杨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