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华线由迁西县方向往大地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华线铧尖乡某村路段时,马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行人李某相刮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立即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酌定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杨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