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办结了一起发生在国庆黄金周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该案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能在24小时之内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已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10月4日18时57分,一辆装载着家具的益阳牌照轻型货车行至汉寿县军蒋公路,将一名行人相撞致死后逃逸。接到警情后,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朱爱国、杨井强等人马上采取行动,调取了所有可能查到肇事司机行驶轨迹的监控录像,甚至连路旁的私人监控也不放过,持续盘查到第二天凌晨四点。找到蛛丝马迹后,又马不停蹄展开调查,连中午也没有休息,赶忙扒了几口饭又继续追踪。
功夫不负有心人,超负荷的工作终于有了成效。办案民警查到了该货车司机载货的家具厂,通过家具厂老板联系到了货车司机。迫于压力,货车司机于10月5日15时向益阳警方投案自首。
肇事司机叫刘某明,男,42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朱家冲人,车祸发生时所驾货车号牌为湘J3E6※9。死者叫胡某辉,男,60岁,汉寿县蒋家嘴镇紫阳冲人。刘某明投案自首后,一开始在关键问题上避重就轻,他只承认车子可能撞到东西了,但在反光镜里看了一下,没看见什么东西,便开车直接回益阳了。在办案民警的耐心开导下,他终于承认当时就知道撞了一个行人,但害怕挨打,便不顾受害者的死活,驾车逃逸。
10月6日,刘某明被刑事拘留。经反复教育,他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对我的行为感到很后悔。当时,我不应该逃跑。如果我及时拔打120,还有可能挽救他的生命。我会积极赔偿对方,争取宽大处理。”
最终,因刘某明及其家人多方筹措资金进行赔偿,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当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只能在某种浓度上减轻处罚,他还将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通讯员 聂神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