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田某于2016年年初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每年年初交纳物业服务费,若未及时交纳,则业主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田某因故自2017年起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田某支付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庭审中,田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绿化面积不达标,安保工作不到位,清洁卫生不符合要求,停车位没有保障,上述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其有权拒交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物业公司依据与田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田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该小区运转正常,田某在接受了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依约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同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该小区的业主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及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亦影响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当小区业主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亦应就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其他同类案件查明该物业公司确在安保、维修、管理等方面存在服务瑕疵,为督促该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对其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欠交物业费的诉请,而为了提醒、督促该物业公司提升其物业服务水平,驳回了其要求业主因欠交物业费而导致的违约金的诉请。(通讯员 黄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