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常德市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结了一起交通肇事伤人逃逸案。这起逃逸案缘于一个糊涂举动:车祸发生后,丈夫让妻子报警顶替。
该案发生在4月6日。这天,汉寿县岩汪湖镇木子树村民余某在叔父家吃过晚饭后,驾驶湘J3XF*7小车,与妻子许某等人一起前往汉寿县城。
19时许,行至木子树村余家组十字路口时,与一辆由该镇雷神庵村妇女蒋某义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引发车祸。车祸中,蒋某义受伤。
案发后,余某夫妇等人当即下车查看并询问受害者伤情,但余某考虑到自己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便让妻子许某谎称是她开的车。许某以肇事者身份报警后,余某让自己的母亲先带蒋某义去医院。
在调查处理这起事故中,事故处理民警发现许某讲的话总有一些地方难以自圆其说,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也难认定她就是当时的小车驾驶人。很快,她承认车是丈夫开的。
正是因为这一糊涂举动,余某在此起事故中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伤人逃逸。他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要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可以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如果没有这一糊涂举动,在行政处罚上,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行为,罚款只有50元,驾驶证记1分;在事故责任上,就依非逃逸而认定,而逃逸一般负全责,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责任。
幸亏,蒋某义伤得不是很重,住院医治一段时间后基本康复,加上他积极主动赔偿,这起事故最终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而结案。
如果对方当事人的受害程度更重,如果不是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其糊涂举动,其后果就可能不是这样。(作者 曹双春 通讯员 聂神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