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石门县太平镇人王某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
2018年4月11日21时50分许,临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合口镇人民路发生了一起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警情就是命令,合口中队民警立刻驱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满身酒气,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王某酒精含量高达210mg/100ml,已涉嫌醉驾。后经血液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所幸摩托车驾驶人只是轻微擦伤,相撞的小轿车车身也只是轻微受损,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经进一步了解得知,王某于2011年曾因醉酒后无证(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2.1 mg/100ml)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打击过,此次属于再犯。
交警部门温馨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各位驾驶人朋友们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通讯员 张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