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动物饲养人、管理者因未尽到管理好所饲养动物的责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承担了部分责任。
2018年11月,周某将其饲养的一条哈士奇(一种犬)栓养在自家屋前简易公路三岔路口拐角处的一棵小树边。舒某在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且无牌,按规定应报废的摩托车经过时,因未注意周边的情况,哈士奇突然窜出扑向舒某,舒某受到惊吓躲避不及,摔倒在地受伤。在澧县某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经常德市澧州司法所鉴定:舒某伤后需全休、护理、营养。后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2019年1月,舒某将周某起诉至澧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损害。
澧县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周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管好所饲养的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周某将所饲养的哈士奇栓在道路边的树上,导致舒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受到惊吓而摔伤。但舒某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且无牌,按规定应该报废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周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70%的民事责任,判决周某赔偿舒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4000余元。
法官呼吁市民管理好自己的宠物,提高公德意识,文明养宠。(通讯员 易浩 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