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行业务经营不善而负债千万余元,为偿还债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购车人财物,并借他人贷款买车的名义,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145万元。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刘某自2009年起经营车行业务,因经营不善,至2014年其个人负债已超人民币(下同)千万余元,多名债主向其追讨债务。2014年12月25日,李某勇到刘某在桃源县经营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因刘某急于偿还债务,便立意以李某勇的名义向某银行常德长庚路支行申请贷款70万元,骗取贷款还债。为通过银行审核,刘某伪造了李某勇已支付购车首付款33.8万元的购车凭证,还安排车行一名工作人员代领了李某勇的用于发放银行车贷的信用卡。银行贷款发放后,刘某向李某勇要到了短信激活码将卡激活,将贷款70万元取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李某勇分期还贷期间正常还款五期共计97220元。2015年7月刘某逃匿后,该笔贷款一直无人偿还。
2015年3月19日,刘某为偿还债务,以刘某某的名义向上述银行申请车贷75万元,骗取贷款还债,为通过银行审核,刘某还伪造了收到刘某某53万元购车首付款的凭证。刘某派人代领了发放车贷的信用卡,并向刘某某索要了激活码将卡激活。银行将车贷发放后,刘某将该笔贷款75万元转入自己经营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刘某某分期还贷期间正常还款259500元。
2015年6月5日,汪某贵在刘某经营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奥迪Q7汽车一辆,并签订新车订购单,向刘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29.86万元作为购车的首付款。刘某在收到首付款次日就将该首付款偿还了个人债务。此后,刘某在并未帮汪某贵办理车贷的情况下,欺骗汪某贵其车贷手续已经办好。后汪某贵多次询问刘某购车进度,刘某多次谎称其购买的车辆已经买好,已在运往桃源途中。2015年7月,刘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逃匿。直至2018年11月,经办案机关催促,刘某才向汪某贵退还3万元。
另查明,刘某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2月21日,刘某与被害人某银行常德三岔路支行(某银行常德长庚路支行的一级支行)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19年2月27日,刘某与被害人汪某贵达成谅解协议,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在骗取贷款犯罪中,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对其合同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骗取贷款罪予以从轻处罚;刘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罗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