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特殊的感谢信,这封信来自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旨在感谢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与该院跨越千里对失足少年李某某进行异地考察帮教协作,最终帮助李某某重新回归社会。
2018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诈骗罪的未成年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因李某某在上海不具备有效监护帮教条件,与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经过充分沟通,决定让李某某回户籍所在地汉寿县接受帮教,并签订了共同帮教协议。在长达6个月的考验期内,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主任张伟对李某某耐心帮教、悉心关护,多次与李某某及其母亲沟通,了解李某某的想法、生活动态。2018年春节前夕,李某某主动向张伟主任提出参加由共青团汉寿县委、汉寿县文明办、汉寿县善益行志愿者协会主办的春运志愿服务活动,李某某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表现优秀,成功获得了“志愿服务证明”。过年后,李某某在汉寿县城内找到工作,并积极工作,并依旧多次主动向张伟主任书面汇报自身情况,并协助完成家务。经过对李某某的考察,张伟主任将李某某的书面汇报材料、参加志愿者活动材料邮寄给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并建议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4月1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护花更须众人力,春风化雨无尽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跨越千里的异地监督考察帮教协作,为流动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创造了条件,丰富了模式,为更好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身的罪错行为,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讯员 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