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经营牟利购买用材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其中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7株。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18年4月下旬,李某春为经营牟利,通过他人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桃源县郑家驿镇寺坪居委会桅湾组一村民位于梭毛湾的一块用材林,并支付定金2000元。2018年4月27日,李某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两名民工携带油锯、锄头等工具开始采伐,当天下午,被寺坪居委会桅湾组村民小组长李某夫制止。李某春采伐的林木至案发时止全部放置在梭毛湾山上。经鉴定,李某春共计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7株,计立木蓄积2.488立方米,折合材积1.866立方米。
2018年5月17日,李某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春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