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20时许,烟台高速交警支队海阳大队民警在留格收费站执行勤务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收费站慢慢驶出,民警随即示意司机靠边停下接受检查。执勤民警在与驾驶员马某交谈时,闻到马某的口气中有一股淡淡的酒味,由此民警判断此人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决定对其身份、车辆信息展开调查,并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驾驶员于某称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喝了几杯啤酒,没想到被当场查获。
4月14日21时许,执勤民警在海阳西收费站执行勤务时,对一辆车牌号为鲁FBXX27小型SUV轿车例行检查,在查驾驶员验证件时,执勤民警闻到一股淡淡的酒味,由此民警判断此人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即对其身份、车辆信息展开调查,并利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李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毫克,属于酒后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驾驶员李某称,中午和家人聚会在一起喝了点,因为有事就开车上了高速,没想到还是被查到了。
民警对于某、李某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员于某、李某酒驾的严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严厉处罚。(通讯员 李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