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兴隆县法院蘑菇峪人民法庭依法受理审查“一乡一庭”人民陪审员诉前调解的关于申请人于某、陈某与某单位的民事调解协议,并对其进行司法确认,当场出具民事裁定书。
3月11日,兴隆县法院蘑菇峪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任淑敏对申请人于某、陈某与某单位的合同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3月21日,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申请人到兴隆县法院蘑菇峪人民法庭申请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5条规定,兴隆县法院蘑菇峪人民法庭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并出具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为深入推进“一乡一庭”建设,便捷当事人诉讼,让群众少跑腿,兴隆县法院积极出台《关于“一乡一庭”工作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一乡一庭”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兴隆县法院、兴隆县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成立“一乡一庭”工作领导小组,对“一乡一庭”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和领导。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陪审员诉外调解的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由辖区法庭快速办理,切实做到通过司法确认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不花一分钱就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在调解协议达成后30日内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等。(吕德君 通讯员 刘振宇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