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升城市“颜值”方面,公共绿化带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不过有人未经相关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那可就是自讨苦吃了!
日前,在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附近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一家公司,“吃”到了该市违反《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第一张罚单。
1月15日,湘潭市城管局直属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市园林局投诉,称有人在岳塘区双拥南路延长线的公共绿化带内,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经调查了解,是一家公司在岳塘区双拥南路延长线的公共绿化用地实施填埋电力管道工程,但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并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此次占用绿地大约长40米、宽1米,砍伐、移植了部分红叶石楠、木槿。
“这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城市绿化。”市城管局直属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种同种同质的被砍伐树木,并按照被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价值(1830元)的十倍处以罚款18300元整。
据记者了解,这是《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自今年1月1日施行后,该市查处的首例破坏城市绿化案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了精准处罚,处罚力度更大,执法力度更强。而在《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施行前,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给予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根据《条例》规定,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绿地所有者相应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被擅自砍伐的同种同质树木,可以并处擅自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通讯员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