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在禁猎期架设粘网猎捕鸟类。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4000元。
为缓解家庭经济困难,胡某某欲捕猎鸟类后出售牟利,2018年1月中旬,在桃源县九溪镇六一阁村小胡家组关木峪、金家州等地,用竹竿架设购买的6张粘网猎捕鸟类。至2018年1月19日案发时止,胡某某共计猎捕鸟类14只。经司法鉴定,胡某某猎捕的鸟类分别为:乌鸦1只、喜鹊1只、松鸦一只、领雀嘴鹎4只、画眉3只、麻雀3只,所有鸟类均为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除松鸦外,其余鸟类亦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胡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另查明,桃源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6日发出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县内禁猎期,禁止使用网具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及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狩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黄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