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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经营起纠纷 法院调解双方言和

2018-12-18    来源:中国网    

近年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着眼民生,高效快捷地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今年11月,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及时化解了原告常德市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江某(反诉原告)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2月5日,该公司与江某签订《某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江某租赁该公司所有某商业广场地面第二层,建筑面积570平方米房屋,租赁期从2017年2月5日至2025年2月4日止,首个租赁年度租赁费用计算标准为55元/平方/月。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约将租赁物交付江某使用,江某用作餐饮经营,后江某未向该公司支付租金,且于2017年9月19日在未告知该公司的前提下停止营业拒不搬离,严重阻碍该公司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江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江某则以该公司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江某诉称该公司交付的房屋排烟管道不符合经营餐饮的需求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在先给其造成的店面装饰装修物损失费用以及退还保证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讲解法律法规,帮助当事人明辨是非、进行换位思考,希望促成此案的妥善处理。但原告认为自己提供的房屋并未如被告所述的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门未出示正式证明,且被告已经经营了9个月,获取了一定的利润;被告则认为,当初该公司与其约定有3-6个月的装修期可免租金(但未明文写入合同),自己交了11万元保证金,且排烟管道不符合餐饮经营的特殊要求,自己曾为此事与其他餐饮经营者一起上访要求解决未果,现该公司已濒临破产,自己前期投入的装饰装修费要“打水漂”。双方差距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不让事态继续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庭后承办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分开,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沟通、交流,向双方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接着又从大局、情理的角度出发,劝导双方尊重法律事实,要着眼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前景,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通过法官析法释法、耐心、走心、暖心的疏导,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各自放弃了部分不合实际的要求,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通讯员 刘蓉 付勋艳)

[责任编辑: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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