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邹某以赊账形式从被害人史某经营的“XX粮油店”购买了共计13769元的猪饲料,约定同年9月还账,后因邹某交通肇事给他人赔款导致无力偿还史某的欠款,之后史某不同意邹某再以赊账形式购买猪饲料。同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再次来到被害人史某的门面欲购买猪饲料,但史某未搭理,邹某心里气愤,就从史某门面前抓了一把别人买的糠并掺入不明物质(邹某自称是准备毒自己家老鼠的老鼠药),装在路边捡的一个“擂茶”袋里,藏在上衣里再次返回史某的门面,乘其不备将有毒的糠放入停止工作的猪饲料搅拌机中,被史某的儿子郭某当场发现。经鉴定,民警提取的搅拌机中的猪饲料混合物和邹某携带的擂茶袋内的黄色粉末均未检验出毒鼠强成分,均检验出氰化物成分。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邹某的亲属向郭某偿还欠款及赔偿款共计15000元,郭某于当天出具谅解书,对邹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