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许某的户籍从桃源县桃花源镇渔父村迁入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居委会。之后,因其在桃花源镇渔父村老屋(三缝两间砖混结构平房)的“异地搬迁”补偿及林地流转纠纷等问题,许某与渔父村委会及其他人发生矛盾,多次协调后,许某心生怨恨。
2018年5月15日7时6分,许某打电话给桃花源镇渔父村主任,得知自家情况不符合“异地搬迁”补偿的标准后,许某随即骑摩托车来到桃花源镇渔父村的老屋中,为发泄不满,将门窗、电器、家具砸烂,随后不顾周围几户邻居及周边林木的安全,将柴火、打烂的家具、棉被等物堆在卧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事先准备的纸张,见火燃烧后离开现场。同日8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交警巡逻时发现火警后立即报警。因火势猛烈,经消防工作人员和当地群众奋力扑救,于同日9时30分许将大火扑灭,许某老屋被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为发泄不满放火烧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艾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