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万某雇请杨某为万某修理厂汽车修理学徒及工人。2017年3月2日,杨某被老板万某派去高速公路沅陵路段修车,在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杨某死亡后,该修理厂支付了两万元的安葬费,意外险赔偿了十万元。其后,由于缺乏劳工、经营不善等原因,万某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注销修理厂,但未对杨某死亡的赔偿款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之妻覃某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修理厂经营者万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一百四十多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万某是一名高龄残疾人,行动不便,需要长期到医院诊疗,家庭困难,面对高昂赔偿金力不从心、无法支付。综合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承办法官采取了电话沟通、当面交流等多种方式,多次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一方面向覃某阐述了万某家庭偿付能力和相关执行不能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对万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确给他人的生命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劝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万某于2018年10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覃原告杨某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5万元,覃某放弃其他权利。
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和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有针对性的提供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化解方案,既做到了司法公正,又兼顾了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温暖了人心,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通讯员 汪思妍)